|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陕西康大体育设施有限公司 安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陕西康大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672647.0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14年8月1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陕西康大体育设施有限公司返还质保金930139.32元,并支付逾期返还的利息(利息自2016年8月1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陕西康大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8020元,由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9 |
| 发布日期 | 2020-05-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