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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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吉宝佳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金渭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陕西吉宝佳实业有限公司代偿房屋按揭款共计人民币9173.3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4-08 |
发布日期 | 2020-05-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