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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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诚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湖北恒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鑫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奇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湖北恒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鑫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0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予以解除; 二、被告新疆鑫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湖北恒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583102.89元; 三、被告新疆鑫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湖北恒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工程保证金260000元; 四、本案工程鉴定费55300元,由原告恒丰公司承担41475元,由被告鑫亿公司承担13825元。 五、驳回原告湖北恒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723元,由原告湖北恒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21077元,由被告新疆鑫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126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08 |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