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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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骏隆物贸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岳麓山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湖南骏隆物贸有限公司支付垫付款11804.82元、实现债权的律师费2000元; 二、驳回原告湖南骏隆物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1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