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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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恒利物流有限公司 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恒利物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650000.00元; 二、被告贵州恒利物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51673.44(截至2019年6月4日),之后的利息损失以650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47.00元,原告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负担1600.00元,被告贵州恒利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1347.00元;申请费5000.00元,原告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负担618.00元,被告贵州恒利物流有限公司负担438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