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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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解放街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金凤支行 宁夏蓝山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金凤支行借款本金96238.53元、利息1979.44元、罚息149.81元,并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继续支付自2019年3月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罚息; 二、被告宁夏蓝山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宁夏蓝山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金凤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60元,由被告***、宁夏蓝山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宁夏蓝山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