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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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同车汇贸易有限公司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 白山市鸿睿运输有限公司 山东统一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临沭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山东统一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垫付款92657.56元,并支付违约金18531.51元; 二、被告***、***、白山市鸿睿运输有限公司、内蒙古同车汇贸易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1682元(案件受理费2524元减半收取1262元、财产保全费420元),由被告***、***、***、白山市鸿睿运输有限公司、内蒙古同车汇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09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