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荥经鸿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江西昌宇建设工程公司四川分公司 江西昌宇建设工程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荥经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人工费)209400元,被告江西昌宇建设工程公司对上述工程款向原告***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25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在履行上述判决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9 |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