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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璟骐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东湖支行 江西清蕾实业有限公司 南昌市惠乐家建材超市有限公司 南昌洪城新越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西璟骐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东湖支行截至2019年12月4日的借款本金450万元、利息10074.49元、罚息140328.28元、复利1907.44元,以及从2019年12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被告江西璟骐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东湖支行支付保全申请费5000元; 三、被告江西清蕾实业有限公司、***、南昌洪城新越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西璟骐实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430元(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东湖支行已预交),由被告江西璟骐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清蕾实业有限公司、***、南昌洪城新越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