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吉林益民堂制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吉林益民堂制药有限公司偿还欠款44382元并支付逾期偿还产生的利息(利息计算以44382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自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债务清偿时止); 二、被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被告未能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9 |
| 发布日期 | 2020-05-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