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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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金星教育出版有限公司 四平市木器总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法院 |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吉林省金星教育出版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合计607534元的50%,即303767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39元,原告***、被告吉林省金星教育出版有限公司各负担256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8 |
发布日期 | 2020-05-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