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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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吉林省同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张北县鑫盛生态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张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张北县鑫盛生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吉林省同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砖款5万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3元,由张北县鑫盛生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12 |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