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吉林省旭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182民初2139号 原告***。 被告:吉林省旭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吉林省旭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5月6日依法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信生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赵伟博 |
| 裁判日期 | 2020-05-21 |
| 发布日期 | 2020-05-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