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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黑龙江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光支行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1181民初703号

原告:黑龙江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708。住所黑龙江省黑河市北安市庆华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马俊国,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黑龙江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光支行客户经理,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黑龙江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原告黑龙江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黑龙江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刘福发

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蔡毅男

裁判日期 2020-05-17
发布日期 202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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