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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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 泰禾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四川蜀通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价款人民币828,320元,并以工程款828,32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8年12月20日起计算利息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 二、被告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4,5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起上诉,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逾期不提起上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二年 内向本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1-07 |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