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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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铭星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贵州江程伟业贸易有限公司 贵州铭星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世邦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江程伟业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89555.64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5月7日的利息为693360.13元,自2019年5月8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本金1989555.64元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贵州世邦担保有限公司、***、***、***、***、贵州铭星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贵州铭星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8947元,由原告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47元,被告贵州江程伟业贸易有限公司、贵州世邦担保有限公司、***、***、***、***、贵州铭星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贵州铭星建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8000元(此款原告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履行时,由被告贵州江程伟业贸易有限公司、贵州世邦担保有限公司、***、***、***、***、贵州铭星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贵州铭星建设有限公司一并支付给原告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权利方可以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9-17 |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