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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省金沙县宏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恩方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贵州老太爷食品有限公司
贵州正业工程技术投资有限公司
贵州皓天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贵州老太爷食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省金沙县宏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999917.35元,并以1999917.3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7年6月8日起计算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贵州省金沙县宏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对承建的贵州金沙老太爷食品厂建设工程项目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贵州省金沙县宏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贵州老太爷食品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7100元,由原告贵州省金沙县宏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被告贵州老太爷食品有限公司负担23100元;鉴定费200000元,由被告贵州老太爷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6740元、鉴定评估费80000元由反诉原告贵州老太爷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两年内向本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2019-08-06
发布日期 202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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