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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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瑞可佳实业有限公司 山东沃尔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海南山联实业有限公司 山东国能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海南瑞可佳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国能实业有限公司欠款1075353元,并赔偿利息及违约金损失(以1075353元为基数,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二的利率计算,自2018年6月26日至实际付清之日); 二、被告***、***对第一判项承担共同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山东国能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8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2080元,由被告海南瑞可佳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9478元,原告山东国能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6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29 |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