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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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海南地恒昌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
法院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海南地恒昌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5日签订的《“福源小区2期(暂定名)”商品房认购意向书》; 二、被告海南地恒昌投资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各项款项共计127519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利息应当自被告收取款项的次日,以127519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一年期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50元,由被告海南地恒昌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30 |
发布日期 | 2020-05-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