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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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北华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河北华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定合同》(合同编号为YL20181122); 二、被告河北华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购房款50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河北华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8%自2019年5月23日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河北华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