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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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16761.0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2957.8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各项损失1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各项损失31564.8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02元(预缴3300元),减半收取1901元,由原告***负担1155元,被告***负担251元,被告***负担495元。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26 |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