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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仓双力面粉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太仓农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045838.19元。 二、被告太仓双力面粉有限公司偿付原告太仓农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1045838.19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6日起按年利率11.7%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代偿违约金。 上述第一、二项由被告太仓双力面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或汇入太仓市人民法院案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账号:32×××31。 三、被告苏州宝利来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太仓双力面粉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太仓农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未受清偿部分,由被告***、***、***、太仓渤海联合投资有限公司按照1/7的比例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9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6352元,由原告负担1420元,被告太仓双力面粉有限公司、苏州宝利来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4932元,被告***、***、***、太仓渤海联合投资有限公司就14932元中的2133元部分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各被告负担诉讼费部分由各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裁判日期 | 2020-3-3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