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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鑫盛建材租赁有限公司 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河北鑫盛建材租赁有限公司7#地块从开工至2017年12月15日的租赁费2640749.55元、3#地块从开工到2018年7月21日的租赁费2972632.27元。 二、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鑫盛建材租赁有限公司给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640749.55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为计算,从2018年7月21日起,计算到付清之日止;以2972632.27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为计算,从2018年8月2日起,计算到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河北鑫盛建材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786元,由河北鑫盛建材租赁有限公司负担36240元,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5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3-19 |
发布日期 | 2019-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