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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名县商业局电子器材公司世纪通讯门市 河北妙金商贸有限公司 大名县商业局电子器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大名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妙金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日内返还原告大名县商业局电子器材公司世纪通讯门市货款29870元及自2018年5月16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 二、驳回原告大名县商业局电子器材公司世纪通讯门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9元,减半收取计334.50元,由原告大名县商业局电子器材公司世纪通讯门市负担47.13元,由被告河北妙金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87.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12 |
发布日期 | 2019-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