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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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约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鲁梅卡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变更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2019)冀0925民初833号民事判决为“北京约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河北鲁梅卡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货款60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0月10日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2月1日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以2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以25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北京约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900元,河北鲁梅卡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9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0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