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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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和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画楼西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斐讯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九晋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上海画楼西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14年7月3日签订的《上海画楼西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财产份额认购协议》; 二、被告上海画楼西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返还原告***400,000元; 三、被告上海画楼西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赔偿原告***200,000元; 四、被告上海九晋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画楼西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述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被告上海画楼西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九晋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9-30 |
发布日期 | 2020-06-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