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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美和医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69,229.58元; 二、被告上海美和医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以169,229.5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8年6月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4元,由原告***负担4,984元,被告上海美和医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820元。鉴定费41,995元,由被告上海美和医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4-23 |
| 发布日期 | 2020-06-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