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38,450.1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元、营养费1,800元、残疾赔偿金98,07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护理费3,750元、交通费500元、衣物损失费300元、车辆损失费500元,合计人民币148,586.12元(该款应直接支付至***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南翔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 二、被告***应赔偿原告***医疗辅助费231.50元、鉴定费2,400元、律师代理费4,000元,合计6,631.50元,扣除其垫付的1,000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人民币5,631.50元(该款应直接支付至***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南翔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 三、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能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46元,减半收取1,873元,由原告负担187元,被告***负担1,686元,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3-16 |
发布日期 | 2020-06-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