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酒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坝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1被告***、***偿还原告酒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坝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 2被告***、***支付原告酒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坝支行截止2019年2月20日积欠的利息4085.95元; 三、被告***、***继续承担自2019年2月21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利率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年利率9.3%执行); 四、驳回原告酒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坝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6.07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3-16 |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