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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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明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酒泉市肃州区宏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酒泉市明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酒泉市肃州区宏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959774.67元,支付原告酒泉市肃州区宏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3月31日前的利息2835198.66元,并以3959774.6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原告自2019年4月1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酒泉市明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酒泉市肃州区宏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970000元,支付原告酒泉市肃州区宏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3月31日前的利息694520元,并以97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原告自2019年4月1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酒泉市肃州区宏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第一至二项所确定的给付义务,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035元,由原告酒泉市肃州区宏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30元,被告酒泉市明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54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3-31 |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