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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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丰盛商贸有限公司 国草世锦(酒泉)农牧生态开发有限公司 酒泉市肃州区宏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酒泉市丰盛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酒泉市肃州区宏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 二、被告酒泉市丰盛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酒泉市肃州区宏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8月22日至2019年7月10日的利息2096810.96元; 三、被告酒泉市丰盛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酒泉市肃州区宏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前保全费5000元; 四、被告酒泉市丰盛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酒泉市肃州区宏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保全保险费4227元; 五、被告***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六、驳回原告酒泉市肃州区宏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款项,限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352元,由原告酒泉市肃州区宏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67元,其余23585元均由被告酒泉市丰盛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