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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 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300万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965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44652元,由原告***负担10684元,由被告***负担3396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23 |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