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山西大同李家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大同市美运煤炭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左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和被告大同市美运煤炭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工程款共3115922.47元。 二、被告山西大同李家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欠付大同市美运煤炭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26元,由被告***、被告大同市美运煤炭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864元,原告***负担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8-22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