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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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华通联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西安凯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大同市千盛柳园农业有限公司 山西西山金城建筑有限公司实业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2018)晋0211民初308号民事判决书; 二、解除***与大同市华通联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3日签订的《大同市商品砼供应合同》;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大同市华通联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商品砼款5014021.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014021.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从2014年11月25日起开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四、驳回大同市华通联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902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8612元,共127636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9 |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