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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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怡高设备配套有限公司 曲靖恒辉化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青岛怡高设备配套有限公司与被告曲靖恒辉化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8日签订的《合同书》解除; 二、被告曲靖恒辉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青岛怡高设备配套有限公司返还投资款55万元; 三、被告曲靖恒辉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青岛怡高设备配套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7万元; 四、被告***对被告曲靖恒辉化工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二、三项债务向原告青岛怡高设备配套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青岛怡高设备配套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00元、保全费4120元,共计15120元,由被告曲靖恒辉化工有限公司、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