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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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天水金源商贸有限公司 天水市农业龙头企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天水麦积农村合作银行元龙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水金源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天水市农业龙头企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归还代偿款及利息1742430.54元及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期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借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月7日起计算至代偿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天水金源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天水市农业龙头企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财产保全费5000元、财产保全保险5527.29元及律师代理费75685元,共计86212.29元。 (上述给付内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80元,减半收取计10690元,由被告天水金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22 |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