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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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欣达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大连爱康国信新型建材产业园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连爱康国信新型建材产业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大连欣达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服务费2154524元及利息(其中21273元自2013年5月24日起计算利息,60331元自2014年8月22日起计算利息,17024元自2015年3月30日起计算利息,113939元自2015年3月18日起计算利息,16260元自2014年9月1日起计算利息,110903元自2015年9月12日起计算利息,141532元自2017年4月21日起计算利息,84000元及338947元自2016年8月15日起计算利息,189000元自2017年3月16日起计算利息,1061315元自2017年4月21日起计算利息,前述利息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前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服务费付清之日止的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大连欣达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1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2160元,由原告大连欣达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负担160元,由被告大连爱康国信新型建材产业园有限公司负担3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0 |
| 发布日期 | 2020-05-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