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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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文盛物流有限公司 寿光晨鸣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寿光晨鸣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烟台市文盛物流有限公司煤炭款633430.7元。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之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108元,减半收取5054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8-15 |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