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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中地长泰建设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被告中地长泰建设有限公司共同返还原告烟台市华滨置业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554986.32元,支付原告烟台市华滨置业有限公司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808783.74元(计算至2017年12月31日),并以3554986.3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继续支付原告烟台市华滨置业有限公司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期间的逾期利息及违约金。 二、被告***、被告中地长泰建设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被告中地长泰建设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烟台市华滨置业有限公司律师费126000元。 三、上述一、二项,被告***、被告中地长泰建设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被告中地长泰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被告***、被告中地长泰建设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被告中地长泰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771元,由原告烟台市华滨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481元,被告***、被告中地长泰建设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被告中地长泰建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099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被告中地长泰建设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被告中地长泰建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7-2 |
| 发布日期 | 2020-05-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