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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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宿迁市汇隆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工程款860558.43元及利息(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反诉被告***给付反诉原告宿迁市汇隆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维修款14500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宿迁市汇隆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主文第一、二项给付内容相互折抵后,被告宿迁市汇隆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工程款846058.43元及利息(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4452元,由原告***负担2047元,由被告宿迁市汇隆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负担1240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250元,由反诉原告宿迁市汇隆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负担3010元,由反诉被告***负担240元。保全费用5000元、鉴定费用6000元、3000元,由被告宿迁市汇隆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 发布日期 | 2020-05-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