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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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会支行 江门市建泰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江门市新会区圭峰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江门市建泰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5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于2018年3月16日解除; 二、被告江门市建泰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退还购房款4040775元; 三、被告江门市建泰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税款80815.5元; 四、被告江门市建泰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自2015年7月1日起以404077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江门市建泰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退回购房款之日止);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计收22180.01元,由被告江门市建泰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7-4 |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