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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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的医疗费80856.4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400元、营养费1800元、二次取内固定手术费12000元,共计98056.49元,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10000元,剩余88056.49元,由被告***按责任比例赔偿61640元,其余原告自负; 二、原告***的残疾赔偿金100486元、护理费13119元、误工费15711元、交通费400元、可调膝关节支具费180元、轮椅费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共计131196元,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10000元,剩余21196元,由被告***按责任比例赔偿14837元,其余原告自负; 三、原告***的鉴定费2400元(2900元-500元),由被告***按责任比例赔偿1680元,其余原告自负; 四、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上述第一、二、三项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03元,由被告***负担4264元,原告***负担439元。保全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17 |
| 发布日期 | 2020-05-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