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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山市北星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带有“广东欧派”字样的热水器商品; 二、被告深圳市言帝欧低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带有“广东欧派”字样的热水器商品; 三、被告中山市北星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含合理费用); 四、被告深圳市言帝欧低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2万元(含合理费用); 五、驳回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50元,被告中山市北星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负担1050元,被告深圳市言帝欧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2700元(该受理费已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本院不作退回,原告同意各被告负担部分由其于上述履行期限内向其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2-2 |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