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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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绿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泰安市神舟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792民初213号 原告:泰安市神舟交通器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723258531H,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元春,山东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绿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2496783L,住***。 法定代表人:孙安庆,公司经理。 原告泰安市神舟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绿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泰安市神舟交通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5-23 |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