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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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昶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陕西通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杭州金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杭州金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陕西通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货款4186400元,逾期付款利息118105.24元,以上共计4304505.24元。 二、驳回陕西通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杭州金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杭州金帝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42110元,由陕西通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2110元,由杭州金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40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杭州金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698元,由杭州金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21 |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