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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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新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宣城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宣城宏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杭州中威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龙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马鞍山新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中威建设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15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被告杭州中威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马鞍山新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3515476元; 三、被告杭州中威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马鞍山新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修复费用损失2814569元; 四、驳回原告马鞍山新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9783元、公告费900元,合计100683元,由被告杭州中威建设有限公司负担57010元,原告马鞍山新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3673元;鉴定费110000元,由原告马鞍山新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被告杭州中威建设有限公司各负担5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8-21 |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