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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成都市和乐门业有限公司
陕西永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
陕西永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13民初535号

原告:成都市和乐门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冰新,总经理。

被告:陕西永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蒋进军,职务不详。

被告:陕西永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蒋博,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市和乐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永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永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立案。原告成都市和乐门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成都市和乐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3-16
发布日期 2020-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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