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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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和乐门业有限公司 陕西永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 陕西永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13民初535号 原告:成都市和乐门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冰新,总经理。 被告:陕西永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蒋进军,职务不详。 被告:陕西永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蒋博,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市和乐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永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永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立案。原告成都市和乐门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成都市和乐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3-16 |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