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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御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贵州会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贵州省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贵州达森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金及相关费用人民币六十一万三千五百元(¥613500.00);

二、被告贵州会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贵州达森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85元,由被告***、被告贵州会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权利方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满之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2018-12-25
发布日期 201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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