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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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贵阳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阳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垫付的医疗费11616.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7-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