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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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门分行 中国银行天门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门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7565元,违约金2289.46元,手续费449.35元及相应利息(截止2019年4月30日的利息为860.36元,自2019年5月1日起至欠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欠款本金7565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门分行律师费1400元; 三、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门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79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门分行已预交),减半收取39.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江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






